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公 安 厅
文 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公通字〔2006〕154号
关于规范保安服务企业登记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公安局、工商局: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押运、技防)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现就设立保安服务(押运、技防)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年审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押运、技防)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应符合《公司法》、《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和《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 41 号)的相关规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设立保安服务(押运、技防)公司,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地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同意,盟(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审核,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押运、技防)公司,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凭备案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跨地区开展保安服务。同时,应当在注册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服务地公安机关备案,临时跨地区开展保安服务的除外。
三、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由盟(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审核,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四、保安服务(押运、技防)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进行工商年检前,要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年审并填报《保安服务企业年审登记表》。各地公安机关对本地开展保安服务(押运、技防)的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要进行审核,报自治区公安厅核准,并签发年审证明文件。公安机关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2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年审的,由自治区公安机关知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的规定,认真落实保安服务(押运、技防)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注册登记和年审年检工作。对未经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开展保安(押运、技防)服务、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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