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安员资格考试
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关于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严格遵照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厅治安管理总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员资格考试
发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112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公治[2010]5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组织保安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应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交纳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第四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由各盟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铁路、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只负责所属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及系统内部自招保安员的考试发证工作,不得面向社会开展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另行委托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从事报名审查、考试组织和发证等工作。
各盟市公安机关每年组织保安员资格考试不得少于二次,保安员资格考试计划应提前报自治区公安厅。
第五条 各盟市公安机关应提前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要求,领取《准考证》、《保安员证》的时间、方式,以及考试咨询电话、成绩查询方式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对各盟市及行业公安机关的保安员考试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派员对各地组织的考试进行现场监督。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经核查属实,可取消考试结果,通报处理,另行组织考试。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点主要设在各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保安主管部门。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集体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的,可直接到盟市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报名。保安员考试报名人数多且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考试报名点设在基层派出所。
第九条 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属地盟市、旗县(市区)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报名。
由报名点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条 盟市、旗县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在受理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时,应采集考试申请人的十指指纹信息和正面2寸彩色免冠大头照片。
采集指纹要使用活体捺印指纹采集设备,采集的指纹信息应当符合《十指指纹信息卡式样》(GA/T790-2008)等相关行业标准,十指指纹卡号统一采用“BA”+“身份证号”的形式编制。采集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积极协助保安主管部门做好指纹的审查管理工作,确保保安员资格考试申请人指纹信息纳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资料库,指纹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保安主管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查处。照片可由申请人提交彩色正面1寸近照,有条件的地方可现场拍照采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点应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保安员资格审批表》(附件2),上报盟市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审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申请不予批准: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经审核准予考试的,由各盟市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准考信息,核发《准考证》。经审核不予批准考试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重新核实。
第十二条 各盟市公安机关要制定考试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工作纪律,可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职称的考务人员,参与监考、阅卷、评分等工作,确保考试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下发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采用统一的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题库,由各盟市公安局保安主管部门组织考试,从题库中随机抽题组卷。
各盟市公安局保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编排考场。考试实行闭卷考试,尽量采用机考的方式,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的,要安排足够人员严格管理试卷分发、运送、存放等工作。考试试题不得少于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四条 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公安机关应在保安员考试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内容包括考场纪律及考生注意事项等。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定,独立进行考试,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违规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考生应严守操作规程,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安机关考试组织单位工作原因影响考生考试成绩的,应当安排重新考试。
第十六条 考生考试不及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免收费用。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各盟市公安局保安主管部门通过内蒙古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打印制作《保安员证》,并在发证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盟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保安员证》由公安机关各报名点发放。《保安员证》不得涂改,手写信息无效。
第十七条 《保安员证》由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印制,各盟市公安局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保安员证》工本费标准缴纳申购,然后打印制作发放,各地不得擅自印制《保安员证》。
第十八条 《保安员证》照片为2寸彩色免冠大头照,并在照片右下角加盖盟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钢印。《保安员证》编号第一个字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简称“蒙”,后面由14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是发证盟市、行业公安机关编号,中间四位是发证年份,最后六位是发证顺序号,从000001开始。各发证盟市、行业公安机关编号按GA380《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分别是:呼和浩特市1501、包头市1502、乌海市1503、赤峰市1504、通辽市1505、鄂尔多斯市1506、呼伦贝尔市1507、巴彦淖尔市1508、乌兰察布市1509、兴安盟1522、锡林郭勒盟1525、阿拉善盟1529、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1530、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1531。
第十九条 《保安员证》损坏或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向领证地旗县级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级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发证公安机关重新制作《保安员证》,制证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负。
第二十条 各盟市公安机关保安主管部门应将考生报名材料、公安机关审核材料、纸质试卷、成绩确认单、核分材料、补办《保安员证》申请材料等建档保管,并将保安员相关信息录入内蒙古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